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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高桥违规案余波:事隔将近三年后追加处罚http://www.8001688.com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注:为提高实战参考价值,以上图片动态行情实时生成,便于观测该股最新表现。 2005年曾轰动一时的外高桥高管违规案并没因相关责任人的被捕而最终画上句号。事隔将近三年后,中国证监会还查出其他违规事实,并对外高桥公司本身以及相关的责任人进行了追加行政处罚。 外高桥曾于2005年7月1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有关通知,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上海稽查局对公司进行立案稽查。 当时该事件的矛头主要对准的是公司原总经理史贤俊,其在事发的一个月后被免去职务,再过一个月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罪名是涉嫌挪用资金,涉案金额高达2.2亿元之巨。 实际上,史贤俊等人的违规事实还不仅限于此。经过证监会历经近三年的调查,认定其不仅存在虚假记载行为且数额巨大,还存在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的违规行为。今天,外高桥公告称,已于2008年5月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虚假记载行为的违规事实,证监会认定该公司2003 年年报、2004 年半年报以及2004 年年报“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虚假记载。公司分别将上述定期报告中的“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人民币-存出保证金-国海证券”科目记载为90164974.67元、141611405.55 元以及203274177.15 元,但实际存在的数额分别为3384 元、20770.55 元以及20770.55 元,其他资金已被划作他用。这也就意味着,当初被史贤俊等公司高管挪用的金额实际总计超过4.3亿元。 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的追加处罚为,“对公司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史贤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丁莉、盛默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刘新民、洪志华、叶国安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万元的罚款。”对于除史贤俊之外的其他人员,公告并没有公布其原相关职务,外高桥仅称:“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在第四届董事会履职期间,相关责任人已全部离任。” 外高桥关于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一、证监会认定的违规事实 二、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公司上述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关于信息披露、中报和年报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行为;本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行为。 4、对刘新民、洪志华、叶国安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 万元的罚款。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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