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旅游企业导游人员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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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旅游企业导游人员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徽省旅游发展大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大省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劳动报酬的保障机制,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人员执业行为,加快推进安徽旅游产业大省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安徽省旅游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等用人单位以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证和取得景区(点)讲解资格的导游人员。

导游人员包括专职导游人员和社会导游人员。专职导游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社会导游人员是指取得导游人员资格,并办理了导游证,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导游人员管理

    用人单位必须必须采用持证导游,并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专职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与专职导游人员可以根据旅游业务的需要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期限、工资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应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旅游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四条  专职导游人员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

    旅行社应按照《劳动法》《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等规定,结合旅游行业特点制定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

    劳动报酬由月基本工资、带团补贴、效益工资三部分组成。用人单位与导游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导游人员的基本工资数额。导游人员每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带团补贴和效益工资可由旅行社根据导游人员星级等级、带团类别、语种情况、工作责任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等参照所在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经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向导游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导游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应为导游人员办理从事导游活动时的旅游意外保险。

    第五条  社会导游人员的管理及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以完成一定的带团任务为期限与社会导游人员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根据该社会导游人员受聘从事导游活动的时限和完成的带团任务与社会导游人员进行商定,并在劳务协议中加以明确。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与定点接待单位应当事先签订合同。合同中须明确规定定点接待单位不再向导游人员个人支付回扣,而是由双方共同确定佣金比例、支付方式。定点单位提计的佣金,必须计入销售成本,用人单位则将其列入营业收入,作为导游收入的一部门,按比例发给导游佣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相互之间借(聘)用导游人员的管理

    旅行社之间需要互相借用导游人员带团的,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协议中须明确借用时间、团队编号、行程线路以及导游报酬等内容并加盖双方旅行社法人印章。借用单位应当负责导游人员上团期间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和因导游职务行为造成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需用导游公司的导游人员带团的,双方应当根据平等协商原则签订劳务协议,明确使用期限、劳动报酬等。旅行社应当负责导游人员上团期间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和因导游职务行为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实行旅行社等级评定制度

    由安徽省质量监督局和安徽省旅游局制定《安徽省旅行社等级评定标准》,按照旅行社综合素质、经营业绩、服务质量、诚信情况等指标分等级管理。旅行社不执行本办法的,将予以降级处理,并视情取消等级资格。

    第九条  实行导游人员分星级管理

    由安徽省旅游局制定《安徽省星级导游员评定试行办法》,导游人员星级划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星级导游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导游人员的执业行为将作为星级导游员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专职导游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导游人员签订或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并同时到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其它相关资料由用人单位存档,以便备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及其它福利,未办理社会保险和旅游意外保险,由旅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此作为用人单位业务年检评优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旅游局、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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