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装修好的房子没等入住,却发现地板下面出现了积水,墙面、木质家具下端都出现浸水受潮的情况。 此前,房主曾改动过室内的暖气管线,开发公司也曾维修过走廊渗漏水的管道。对于到底是谁导致的积水现象,对簿公堂的双方各执一词。
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及现有证据,法院认定被告开发公司应对原告屋内被水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刚装修好地板家具被淹
沈阳小伙儿吴钧(化名)2006年6月购买了辽宁某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沈阳市铁西区一房屋,房屋装修完毕后没有实际入住。同年11月7日,吴钧到房屋查看时,发现屋内地板下有积水,屋内墙面下端不同程度出现浸水受潮,部分木质家具下端浸水受潮。找到开发公司的吴钧双方共同查找漏水点时将屋内沿暖气管线的地板掀开,暖气管线没有发现漏水点,屋内也没有发现其他漏水点。
吴钧得知开发公司11月4日在四层走廊维修管道渗漏水,认为是四层走廊管道渗漏出水沿房屋的入户门流入屋内,造成屋内被水淹的结果。协商未果,吴钧将公司告上法庭。
但对此,房屋开发公司辩称,不排除原告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动室内配套设施导致室内管道漏水导致室内家具和地板被淹。而且原告所在四层共三户,另两户室内并没有进水。四层走廊有电梯和楼梯通道,低于原告家门槛,且维修走廊管道时已将楼梯通道的门槛翘起,把水流引向楼梯,因此水不可能流到原告家中。
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害与其没有因果关系的开发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认定开发公司负责
铁西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原告屋内地板下积水、屋内墙面和部分家具下端不同程度出现的浸水受潮等现象的产生,应当是由于屋内地面曾大量积水浸泡所致。从原、被告提交证据看,11月7日原告发现屋内被水淹之前,只有该四层走廊管道曾漏过水,且从发现地砖有水渗出到对地砖下埋设管道进行维修期间,有大量漏水的产生。
因11月7日当天,物业维修人员曾同原告共同在原告屋内查找过漏水点,且将原告屋内沿暖气管线的地板全部掀开,但没有发现暖气管线漏水,也没有在原告屋内发现其他漏水点。因此,虽然原告承认改动过室内暖气管线,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主张的原告擅自改动室内配套设施导致室内管道漏水情况的存在。
另外被告主张四层走廊的电梯和楼梯通道低于原告家门槛,维修走廊管道时已将楼梯通道的门槛翘起,把水流引向楼梯,因此不可能流到原告屋内等主张,因未能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现场仅凭视觉观察无法确定以上结论,所以法院不予采信,并认为原告屋内被水淹与四层走廊管道渗漏水具有因果关系。法院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原告屋内被水淹物品损失价值进行评估。一审判决被告房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吴钧财产损失人民币6677.77元。
生活经验法则的现实应用
本案中,“生活经验法则”起到了重要作用,这一法则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它既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普通知识,作为基本常识而为公众普遍认可。也是法官对一般生活经验加以提炼而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构成日常经验法则的主要具体要素包括:其一,所依的生活经验必须是日常生活中反复发生的常态现象;其二,这种生活经验必须为社会中普遍常人所能体察和感受;其三,这种经验法则所依据的生活经验可随时以特定的具体方式还原为一般常人的亲身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