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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工赴日研修提前回国惹上合同纠纷

                             来源:新民晚报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特约通讯员 富心振)劳务公司为一女工赴日研修提供服务,女工因身体欠佳提前回国,公司以女工擅自离开“研修场所”,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将该女工及担保人告上法庭,索要违约金15万元。

  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认为双方合同实际已终止履行,判决上海某劳务公司要求苏女士承担15万元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对要求朱先生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也不予支持。   

  提前回国    

  2005年6月16日,苏女士与上海某劳务公司签订赴日研修合同,约定公司为苏女士赴日研修提供一切服务,研修期限为3年。为了保证该合同履行,朱先生等3人还为苏女士提供了担保。合同签署后,公司为苏女士办理了出国赴日研修的所需手续。同月20日,苏女士到日本国开始工作。

  到了2006年12月22日,苏女士因故提前回国。当时,公司曾为苏女士提供了回国机票。事后,公司也向苏女士返还了保证金及抵押的宅基证。现公司却以苏女士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苏女士支付15万元违约金,并由担保人朱先生等3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争辩公堂    

  庭审中,上海某劳务公司认为,苏女士赴日后,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擅自离开赴日研修公司提前回国。由于苏女士的违约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的相关规定,而且给本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而苏女士及担保人则认为,由于苏女士身体不适而无法继续留在日本工作,是经公司同意后回国的。双方于2006年12月22日实际解除合同,公司也将抵押的保证金和宅基证返还了苏女士,工资已结算,且回国的机票是公司帮助购买的。故自己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要求驳回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实际解约    

  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赴日研修合同后苏女士赴日。一年多后,苏女士在身体欠佳,经公司同意并提供回国机票的情况下提前回国。

  之后公司与苏女士结算了工资、返还了保证金及抵押的宅基证,上述过程说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实际上已经终止履行,且公司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苏女士回国属擅自终止合同,故其要求苏女士按约承担15万元违约金及朱先生等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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